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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证书与标志的管理规定
信息与动态  加入时间:2016-8-24 9:19:40  ewc  点击:2876
 

文件号:EWC-GOC-01

版本号:150601

1前言

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EWC)为保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认证声明的正确使用,防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误用、滥用或误导性宣传,维护EWC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EWC颁发的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指导获证组织正确使用EWC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声明,确保可以从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追溯到认证机构,也适用于EWC对证书及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3引用文件

3.1 CNAS-R01:2015《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3.2 CNAS-CC02:2013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3.3 GB/T 27027-2008 《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

3.4 GB/T 27030-2006 《合格评定 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

4定义

本规定中有关术语及采用下列定义:

4.1 EWC标志:指代表EWC认证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4.2认证证书:指认证机构颁发给已经通过认证的组织证明其在规定的范围内获得认证的文件。

4.3 认证标志:EWC颁发的、供获证组织使用的、表示其获得认证证书的图形标识。

4.4 认证声明:用以表示组织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文字说明。

5 EWC标志的使用权限

5.1EWC拥有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及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他机构及相关合作机构等未经EWC的许可不得使用EWC认证标志。

5.2 获证组织依据本规定,在与已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相关的场合有条件地使用认证标志。

5.3获证组织可以将认证标志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6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认证声明及获证牌匾的使用要求

6.1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必须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制度,定期接受EWC对标志或标签使用情况及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和监督检查。

6.2当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在产品上时(即产品本体、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包装),企业应在使用前与EWC的项目负责人联系,向EWC提供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明细表,明确使用于何种认证产品和使用部位。经EWC确认后获取认证标志样式。

6.3 组织应按EWC提供的认证标志样式使用,可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分割和变形。标志图案必须准确、完整、清晰。使用EWC认证标志时, 应与认证证书号一起使用。

6.4 如采用印刷、模压、打戳等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与认证标志色标相一致。

6.5 EWC获证组织通过认证的产品,认证标志可以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在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或所附文字时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EWC产生歧义。

6.6在传播媒体(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不得把特定产品认证证书曲解为其他产品或体系的认证,或用于误导顾客和用作虚假声明;

6.7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文件、标志或报告, 不得夸大/扩大认证证书覆盖的认证范围和夸大/扩大认证证书的效力;

6.8暂停或缩小认证证书的组织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认证的宣传及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6.9被撤销认证证书的组织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EWC认证的宣传,应立即停止在任何地方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认证声明和获证牌匾;

6.10当产品认证资格被暂停时,获证组织应向现有的潜在的所有相关采购方告知认证状态。

6.1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持有方不得把EW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转借/授予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6.12获证组织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宣传,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EWC的声誉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失去公众信任。

6.13有关认证状态声明。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上做出认证状态声明,并用准确的文字表述被认证的范围,不得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有关,不应产生误导,使客户误认为EWC对获证组织出具的结果及其意见或解释负责;

6.14 当获证组织因认证标志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EWC

6.15获证组织应保留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全部投诉记录,需要时,中心可以获取这些记录。

6.16 EWC将通过监督审核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认证声明和展示获证牌匾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7 对于误用、滥用、冒用认证证书、认证认可标志以及误导性宣传行为的处理

   为维护EWC认证活动的信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误用、滥用、冒用EWC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认证认可标志,以及误导宣传认证状态。EWC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认证认可制度, 维护EWC的合法权利,并对相应事件做出处理。

7.1误用证书和标志的类型:

1)在认证范围以外的场合使用;
2
)由于认证标准不当、或质量控制不当、或检验结果有误、或未预料到产品的最终用途、或制造缺陷等原因,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
3
)各类标志未按照规定与相关的标注一起使用;
4
)未获得带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使用认可标识;
5
)在认证资格被暂停期间、注销或撤消后继续使用;
6
)转让给其他组织使用;
7
)其他类型的误用。

7.2获证组织对误用各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理

7.2.1 获证组织一经发现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和消除可能对客户和消费者产生的误导影响。
7.2.2 
获证组织对在产品、产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误用的,要识别误用的性质和评估误用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通常是从客户、市场、其他贮藏地回收这些产品或就地采取:
        1
)更换或撤除认证标志;
        2
)降低用途并控制使用;
        3
)返工成合格品;
        4
)报废销毁产品;
        5
)对无法追溯的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和(或)向政府通报。

7.3当发现(或接到举报)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持有者违反有关使用规定时,EWC将:

1)对初次违反者口头警告;

2)对情节或后果较重的,书面警告,责成限期改正;

3)对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做出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4)认为必要时,增加对违规者的特别审核。

7.4 已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组织,如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或认证有效的声明,EWC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EWC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7.5 获证组织由于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或认证状态声明,引起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及时通告EWC或者给EWC造成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EWC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撤消其认证证书,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EWC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7.6发现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EWC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EWC将:

1)书面警告,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行为;

2)向上述行为的组织或个人的所属地区政府部门举报;

3)对拒绝改正的组织或个人追究侵权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8 认证证书的更换

    认证证书的更换(如认证标准的换版、认可标志的变更)时,EWC将以书面或EWC网站发布信息的形式通知获证组织,说明转换要求和程序,告知转换期限和原认证证书的使用期限。

注:本文件为公开文件。请使用者注意所用文件的版本状态或与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联系。本文件可在EWC网站查询:http://www.ewqcc.org

认证标志在使用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EWC联系。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A 1007

邮编:100044

总机:(01068001010            传真:(0106800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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